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一名男子3年前曾外遇偷吃被妻子逮到,事後簽下離婚協議,內容包括需支付3歲孩子的撫養費、贍養費、過戶一棟房子和放棄監護權等條件,男子情急之下簽字同意。但他事後發現,此舉讓他損失財產上億元,他主張妻子趁他“急迫、無經驗”下簽約無效,反悔提告,法官審酌男子主張有理,判他全部免賠。
  這起男子外遇被妻子抓包、要求簽下上億贍養費、卻反悔支付法官判免賠有理的案件,發生在高雄市。一名倪姓男子擔任某公司的董事長特助,2010年8月25日凌晨,他帶著王姓小三到苓雅區一間汽車旅館開房間,被妻子捉姦,一行人被帶到派出所。
  倪男央求妻子原諒,甚至還下跪求饒,但倪妻當場拿出預先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並說“離婚就還你自由”、“不簽字就告你通姦”,倪男情急之下同意簽字。倪男事後看離婚協議書內容,發現妻子要他放棄小孩監護權,還需支付孩子教育費、贍養費等,還得將房子過戶,加起來累積上億元。
  倪男事後反悔,認為是受到妻子言語恐嚇、且並無離婚經驗,會簽下協議當時是在情急、緊迫的狀態下,這樣的協議不算數。但法院一審認為協議書上有雙方的簽字和手印,推說不知內容不合理,因而判倪男敗訴;他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審酌倪男的財力,財產總額約千萬元、年收入不到百萬,卻得支付上億元,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應該是在緊急情況下簽字,因此判決倪男主張有理勝訴,但倪妻仍可上訴。  (原標題:男子偷情被抓簽下離婚協議 事後反悔法官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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