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8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彰化縣一名林姓男子因欠債,持電擊棒搶劫一名詹姓女子財物,彰化地方法院判他7年2月有期徒刑。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佈的刑事判決書,一名有毒品等前科的34歲林姓男子,今年8月以電擊棒電擊一名詹姓女子,並搶走她的財物。林某遭警方逮捕後辯稱“不是故意持械傷人”。
  法官認為,電擊棒可產生高達30萬伏特的電壓,具有一定攻擊力,且會使人短暫失去行動能力;林某持電擊棒犯案實屬惡劣,但考慮林某犯後具有悔意,也願意賠償被害詹女士的損失、歸還證件,因此判刑7年2月。
  林某當初落網向警方供稱,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2萬元,且每周被追討3000元(新臺幣,下同)利息,才會在路上隨機找尋作案目標,但電擊棒是購買來防身,並非蓄意要持電擊棒搶劫。
  但林某全程犯行被監視器錄下,被害人詹女士也向警方說,林某威脅若不交出隨身包包就會電擊她,詹女士抵死不從、緊抓包包,仍遭林某電擊3次後癱軟倒地,林某搶走5000多元及證件。  (原標題:男子搶劫女子威脅不給錢就電擊 被判7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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