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郭毅張沖
  □本報通訊員付建國
  11月20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貪腐案作出宣判,大慶市國土資源局下屬資源站原站長劉某因貪污、受賄48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劉某原系大慶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一分局統一徵地工作站站長兼執法紀檢監察分局監察隊隊長。2007年至2010年,劉某先後14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大慶鑽井五公司等用地單位交納徵地管理費、大慶天然氣分公司等用地單位交納土地補償費、中國聯合網絡公司大慶分公司等用地單位交納土地年租金,這些錢均匯到劉某負責的該分局私設的銀行賬戶中。事後,劉某利用手中權力通過轉賬套現的方式貪污公款共計131萬餘元。
  2010年至2013年間,劉某又借用李某等人的23個身份證,13次利用職務之便,以偽造徵地補償協議、虛擬徵地補償戶的方式,將大慶油田中俄原油管道公司、大慶石油供水公司等用地單位多支付的徵地補償費上報到大慶市支付局。然後,劉某憑藉大慶市支付局通過龍江銀行下發的批量存單及他人身份證到銀行取現,貪污公款共計262萬餘元,其中有一起伙同他人(已另案判刑)以同樣的方式侵占徵地補償費的剩餘費用38萬餘元。經過核算,劉某分得贓款共計251萬餘元。
  在侵占公款過程中,劉某貪欲越來越膨脹,他還利用職務之便,於2011年4月借用陳某、郭某等7人的身份證,以偽造徵地補償協議的手段,幫助電業局基建部將本應上交的公款262餘萬元套取現金留作“小金庫”,從中收受基建部賄賂款30餘萬元。次年10月,劉某又借用林某、趙某等5人的身份證,以同樣的手段幫助電業局基建部將本應上交的公款335萬餘元套取現金留作“小金庫”,從中又收受賄賂款53萬元。
  後因他人舉報而案發。案發後,劉某近親屬返還贓款共計414萬元。法院經審理結合具體犯罪情節,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法院對劉某作出並罰決定執行18年有期徒刑的上述判決。
  本報哈爾濱11月21日電
  (原標題:科級幹部斂財48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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